信息公开目录

首页  备用栏目  规章制度  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泰州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10-19浏览次数:1513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统筹推进、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且不得危及社会、学校的安全和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九条 学校公开的信息均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各学院、部门、课题组等信息形成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

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程序

第十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主动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公开目录主要按信息类别提供公开信息的范围。

第十一条 对需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本校网站、简报、报刊、年鉴、会议纪要、新闻发布会、广播或者电视等途径或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设施。

第十二条  属于学校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获取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应当向学校递交书面申请。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做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十六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任何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处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学校在每年的3月底公布上年度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国家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学校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学校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学校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的;

(六)在公开信息中隐瞒或捏造事实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